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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疼痛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15 16:43:57  来源:  作者:

  (2023年6月8日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为规范学会专业委员会(含青年专业委员会,下同)组织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疼痛医学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一)专业委员会性质在学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领域学术活动的非独立法人二级分支机构。

  (二)专业委员会任务1、发展专业委员会会员;2、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3、组织开展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社会活动等;4、积极承接本学会委托的各项工作;5、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向学会反映工作意见、建议和要求;6、积极推荐优秀科技人才;7、其他相关工作任务等。

二、专业委员会成立条件

  (一)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及发展条件已经成熟,与本学会已经成立的专业委员会不存在明显重复或交叉;

  (二)专业委员会主要筹备人要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恪守职业道德,在省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且工作单位为省属三甲医院。

三、专业委员会成立办法

  (一)拟成立的专业委员会须由5名以上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作为发起人,向学会提出成立申请。

  (二)专业委员会名称要按照学科(含学科亚专业)、疾病(含症状学)及技术进行分类,规范命名。

  (三)经学会组织部审核,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自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专业委员会一年内若不能及时成立,取消专业委员会成立资格。

四、专业委员会设置

  (一)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单学科规模一般在100~200人,多学科规模一般在100~400人。

  (二)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l人;副主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专委会成员的10%;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专业委员会成员的25%;专业委员会设秘书1~2名(秘书不占名额)。

  (三)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秘书不得兼任本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青委会除外)。

  (四)除主任委员和秘书外,专业委员会和青年专业委员会同一级别成员不得重复兼任。

  (五)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的任职一般不超过本学会的两个专业委员会。

  (六)专业委员会可下设学组,学组组员与专委会委员不得重复(组长、副组长除外)。

  (七)专业委员会可设名誉主任委员1~2人,一般由德高望重的专家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卸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

五、

  (一)专业委员会成立或换届工作在学会领导下实施,由学会组织部具体负责指导。

  (二)专业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实行推荐制,推荐人应为相同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三级医疗机构的专家或总会秘书处。

  (三)成立或换届专业委员会筹备小组需严格按照分配名额及候选人推荐条件进行推荐,候选人分布要有地域广泛性和省市县医院的代表性。原则上要求:

  1、单学科专业委员会,同一单位副主任委员1人,常务委员不超过2人,委员不超过3人。

  2、多学科专业委员会,由2个学科组成的多学科专业委员会参照单学科专业委员会执行;由3个或3个以上学科组成的多学科专业委员会,同一单位副主任委员不能超过3人,同一单位同一学科常务委员不能超过2人且同一单位常务委员总数不超过5人;同一单位同一学科委员不能超过3人且同一单位委员总数不超过10人。

  3、护理专业委员会参照多学科专业委员会执行,适当放宽。

  (四)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五)若候选人参会人数未达到《选举办法》中规定的应到人数,选举无效。

  (一)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提前3个月向学会组织部提出申请,提前或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逾期未按要求进行换届者,学会发出书面提醒通知。逾期半年仍未换届的专业委员会,由学会组织部主持,对该专业委员会进行重组。

  学会根据《分支机构考核细则》对专业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估,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积极参加学会各类工作会议,支持学会开展各项工作,对于届内从不参加学会工作会议者,下届不得连任。专业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对不能发挥作用的要及时调整。专业委员会应定期举办学术会议,届期内至少召开两次学术会议。届内学术活动达不到要求者,下届主任委员不得连任。

  专业委员会届中增补委员仅限一次。

  (四)主任委员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者,由学会与专业委员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一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报学会审批。

  (五)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委员更新不少于1/3。要特别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专业委员会。

  (六)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博士生导师可宽限至65周岁),主任委员不超过规定年龄均可连任。为响应省科协有关改革精神,学会鼓励成立青年专业委员会。青年专业委员会委员要求年龄在45岁以下,青年专业委员会主委可以单设,也可由专业委员会主委兼任(不受45岁年龄限制)。

  (七)凡以学会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必须事先报请学会批准并备案。不得以专业委员会成员名义出席违反学会章程的活动。

  (八)专业委员会收支由学会财务部统一核算,须严格执行学会各项财务制度,换届时及时做好工作交接。

  (一)本管理办法自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于2023年6月8日起实施,原《关于规范委员会成立、换届工作的意见》同时作废,学会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均适用本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由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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