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疼痛医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2023年9月11日第八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案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举办学术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条 贯彻为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宗旨,以学术交流为主线,以坚持百花齐放、学术争鸣、学术自由为方针,使学术会议成为医学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促进知识传播、探讨重大问题和发表自由观点的平台。
第三条 坚持政治性、先进性、学术性、创新性及民主性,树立良好的学术权威性与社会形象,反对学术腐败及学术霸权,将学术活动办成党和政府联系团结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鼓励与国内外学术团体的合作,积极邀请国外学者参加会议;积极承办国际、国内和地区性高水平会议。支持各专业委员会举办学术年会、研讨会,承接省科协主办的相关会议。
第二章 学术会议的管理和分类
第五条 本会学术部负责管理、监督各类学术会议。
第六条 本会学术会议分为一类学术会议和二类学术会议:
(一)一类学术会议:本会和各专业委员会承办或协办全国性及地区性学术会议;本会理事会换届改选大会;各专业委员会成立或换届改选会议;各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会议或年会;上级部门委托或交办召开的学术会议等。
(二)二类学术会议:各专业委员会或青年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专题学术研讨会、读片会、培训班、疑难病例讨论会、座谈会;与企业联合举办的学术活动会议等。
第三章 学术会议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下一年度的学术会议计划,包括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上报学会。由学会学术部对所有学术会议计划进行初审和汇总。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需临时增加或延迟召开学术会议,书面报请本会批准。
第九条 凡以本会或本会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的会议,会议冠名规范格式为:山东省疼痛医学会第X届+XXX专业委员会+第X学术会议;山东省疼痛医学会+XXX专题研讨会;山东省疼痛医学会+XXX学习班;会议举办标注一律为:山东省疼痛医学会主办,山东省疼痛医学会XXX专业委员会、XXX医院承办。
第十条 未经批准的学术会议,学术会议名称不得冠以山东省疼痛医学会或山东省疼痛医学会XXX专业委员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山东”“全省”等字样的论坛活动;不得随意使用“峰会”“高峰论坛”“全国论坛”“国际论坛”等高规格称谓。
第四章 学术会议的组织分工
第十一条 一类学术会议由本会与相关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本会学术部负责会务筹备、组织和现场协调工作。专业委员会负责学术内容的具体策划、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二类学术会议的常务理事会工作会议由本会组织举办,其他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举办。
第十三条 学术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规模,由本会学术部与专业委员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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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学术会议可同时接受企业、医院等单位进行产品展示、成果展览等活动。专业委员会在学术会议招展时,应严格遵守《山东省疼痛医学会学术会议接受企业单位产品展示的规定》
第五章 学术会议的承办
第十五条 凡以本会或专业委员会名义召开的各类学术会议均不准委托、承包给个人承办。
第十六条 在各医疗机构召开的学术会议原则上不能以本会名义协助承办。
第六章 学术会议的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学术会议的选题要提高与普及相结合,既要有前沿进展,又要照顾到基层需求;一类学术会议内容可包括专家讲座、技术创新、经验介绍、病例分享、产品介绍等,要为青年医务工作者提供发言的机会。
第十八条 举办一类学术会议时均应成立会议筹委会,包括学术组、会务组,共同商定会议主题、学术内容和会务组织工作等事项。
第十九条 鼓励灵活举办各种形式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与论坛会等,充分利用现在影音设备及网络技术。
第二十条 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第二,以会养会,收支平衡,不以会议谋取私利,保证学术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一条 以本会名义举办的学术会议通知须经本会学术部审核、批准、盖章。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除寄发、有关单位、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参会人员外,尚可同时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
第二十三条 会议材料汇编由承办会议的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七章 学术会议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举办学术会议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学术会议经费支出需严格按照国家、山东省及学会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举办学术会议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入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二十六条 学术会议应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以学术交流为重点。严禁将学术会议活动办成企事业单位的产品展示会、 推介会、订购会,严禁以学术交流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术会议经费,应当依法依规接受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学术会议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要注意保留会议影像资料,学术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写出会议纪要或会讯报道,将代表名册、合影、会议照片视频等会议资料,报送交本会学术部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会议的效果,本会应依据会议相关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现场监督调查或意见反馈,评价学术会议效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不安排组织旅游。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山东省疼痛医学会学术部。 |